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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法治生活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作者: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缺位、不越位地依法管理高速公路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职责,细化了道路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对原规定进行了一定补充和完善。为进一步推动各交警支队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依法履责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省交警总队作出如下要求:提高学法、用法和规范执法的认识

  按照相关法规和该《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交通设施、车辆救援、道路养护、路政等道路管理工作均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交警应当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严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法和管理工作,遵循恪尽职守、依法履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齐抓共管、不缺位、不越位,以及依法定而为、以法为先的工作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部门代为执行扣留人员、车辆等强制措施,严禁基层执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出现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以及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各交警支队要切实把好源头关,坚决预防和杜绝激化社会矛盾、民警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进而损害贵州公安的形象。各司其职,依法执行管理职权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各交警支队要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高速公路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的法定职责,及其所发挥职能作用,找准各部门与公安机关管理工作的结合点和衔接点,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者在落实交通救援、路政管理、道路养护、设施管理等工作中应当承担权利和义务,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将各部门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及时通知或通报相关部门,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为我省高速公路的平安创建工作履好职、尽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交警支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利用省、市(州)、县各级政府已搭建的合作渠道,在省厅、总队以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托96122和各地110指挥平台,建立和完善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等相关部门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类交通应急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齐抓共管、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以及组织有序、信息通畅、处置高效的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目标,全面提升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效能,为贯彻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发二号文件精神,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大发展战略,确保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大动脉平安、畅通作出努力。